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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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江苏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针对条例修订后的实施细节发布了苏人社函[2011]166号文件。

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新工伤法赔偿法(请详细说明,一到十级的标准都要)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伤等级与补偿详解:最新标准与认定规则 一级至十级伤残,补助金的基准为一级27倍至十级7倍的本人工资。对于1-6级伤残,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础,一级可达90%,六级为60%,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雇主补足。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遵循《条例》相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认定,应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到三十七条自己看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月工资来赔偿。

4、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5、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据悉,人力***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6、自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或者修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修改后伤残等级六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意见

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遵循《条例》相关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认定,应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以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为了保障因工作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员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其职工。

(2011年真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用人单位职工伤亡的情形中,可以...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选项E正确。

【答案】:B 本题考查的是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选项AC视同工伤,选项D属于本人责任,既不认定也不视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患职业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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