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51劳动保险条例内容概括?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发布,自1951年2月26日起施行。
条列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2021工伤保险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3月28日,***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全国社保基金”)成立16年来,首次以***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条例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院确定。
第五条***院财政部门、***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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