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调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调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是什么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及管理、支付、稽核工作。(二)负责本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及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三)负责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复审、结算及就医管理工作。(四)负责本市公费医疗管理和公务员基本(补助)医疗费用复审、结算及就医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医改方案的组织实施以及非统筹区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医疗费用代办结算、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六)负责与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政策、规定及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定期考评、考核,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驻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的记账医疗费用审核工作。
(七)负责对二级经办机构办理的门诊特定项目以及二次返院、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审批等业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八)负责社会保险医疗经办业务管理服务标准、规程、宣传资料的编写,提供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工作。(九)负责对社会保险医疗业务信息系统提出需求及测试,负责标准库建设及数据管理维护工作。
(十)组织、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经办业务、相关政策的调研及统计分析。(十一)负责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指挥和管理。
乡镇社会公共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主要工作有: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主要有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以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农村劳动力***调查及转移培训就业,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由哪个部门负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调研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调研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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